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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勞動分占與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
摘要:20世紀60年代,隨著農村集體經濟體制的形成,中國農村出現了以無效勞動分占有效勞動為特征的勞動分占。雖說勞動分占在農村集體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指令性計劃經濟下農村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但它卻是計劃經濟下的一種有效化解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就業壓力的機制。從勞動分占與農村勞動力就業的角度回顧農村經濟的變革過程,能夠客觀地看到中國農村的問題主要是勞動力能否從事有效勞動,或者說有效勞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吸納農村勞動力。這就說明,向農村提供充足的有效勞動的機會,才是真正解決中國農村問題的辦法。
關鍵詞:農村勞動力就業;農村集體經濟;勞動分占;勞動分占制度
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雖然已經引起社會的關注,一些專家如溫鐵軍博士也把“農民就業”當作非常重要的問題來談,但農村勞動力就業,其深層次的問題還沒有被揭示,對于該問題的認識也遠沒有達到應被認識的深度。本文試圖通過分析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中國農村普遍存在的勞動分占與勞動力就業之間的關系,探討解決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的有效辦法。眾所周知,農村集體經濟體制是順應了時代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中國,然后又以其給農村帶來過多的問題于20世紀80年代被改革掉了。然而,在農村集體化內部機制中,以按勞分配為基礎的無效勞動對有效勞動的無限分占卻一直未被關注。其實,正是農村集體經濟體制解體和無效勞動再也不能分占有效勞動,造就了中國獨特的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
一、勞動分占制度的形成與勞動力就業問題的化解
(一)勞動分占是集體化的必然結果
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經濟按勞分配是在農村集體化經濟制度被確立之后的內部分配,目前見諸文字的研究,很少深入到集體內部分配機制。就筆者對農村生產隊的了解,農村集體化時期的生產隊內部分配并非如一些學者所說的那樣是徹頭徹尾的平均分配,也不是純粹的按勞分配。實際上生產隊集體產出的物品,凡是作為家庭生活保障品的(主要是糧食),一般采用按人頭與勞動工分綜合平衡分配的辦法予以分配;作為福利品的實物(如生產隊種的蓮藕、生產隊宰殺的豬牛等),一般按人頭平均分配。但這并非終極分配,年終生產隊要按當年總收入、總支出、實物分配情況以及勞動工分量分戶結算。以戶工分量計算勞動收入量,以戶獲得實物分配量計算戶消費量,用戶勞動力應得的勞動工分收入量減去戶消費量,按此計算的結果才是真正的生產隊集體分配。例如:張三戶和王五戶同在一個生產隊集體。張三戶勞動力4人,非勞動力2人,1972年勞動總量是2000個工分日,每個工分日價值是0.5元,勞動工分收入為1 000元;獲得實物分配量為650元。那么,張三戶1972年實際獲得的分配是實物650元,現金350元。王五戶勞動力2人,非勞動力5人,1972年勞動總量是800個工分日,勞動工分收入為400元;獲得實物分配量為530元。那么,王五戶1972年實際獲得的分配是實物530元,現金一1 30元。
由此可見,農村集體化時期農村生產隊的分配并非實物平均分配,而是實物結合勞動工分分配。這就是所謂的農村集體按勞分配。在這種分配辦法里,集體內部人口基本消費糧和勞動力消費糧同時予以考慮,把基本生活保障和按勞動取酬結合起來了,其中按勞取酬似乎得到了比較充分的體現。
但是,這樣的分配方法卻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那就是農村集體內部的勞動分占。由于農村生產隊中的生產所創造的收益局限在極其有限的產品上,而這些產品的價值又被以極其不合理的定價給貶得相當的低,使農村集體中實際創造的價值沒有能夠真實有效地體現,這種情況下的按勞取酬實際上就失去了應有的公平性。
我們把農村集體內部的分配情況再進行細分,很容易就會看到這種勞動分占在現實中的不合理。假定一個生產隊人均口糧稻谷為200公斤,其他實物分配人均價值20元,勞動力工分糧為每100個工分5公斤,國家定價稻谷1 0元/50公斤(大集體時國家收購稻谷50公斤不足10元,為方便計算以整數計)。該生產隊每年平均每個勞動力6000個工分,當年工分值為20個工分0.6元。在同一個生產隊有兩戶人家,人口都是6人,甲戶勞動力4人,乙戶勞動力2人,非勞動力都是正在長身體的半大小孩。甲戶人少勞動力多,沒有家務羈絆,出勤率為100%,甲戶當年勞動力總工分為24000分;乙戶人多勞動力少,有家務羈絆,出勤率為80%,乙戶當年勞動力總工分為9600分。甲、乙兩戶當年獲得分配情況是:甲戶工分收/2720元,實物分配口糧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糧1 200公斤、折240元,其他實物分配總計120元,獲得實物600元,應得分紅120元;乙戶工分收入288元,實物分配口糧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糧480公斤、折96元,其他實物分配總計120元,獲得實物456元,超支168元。
依據上述甲、乙兩戶分配情況,甲戶當年實際獲得2400公斤糧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夠吃,還有剩余;同時還獲得120元現金分紅。乙戶當年實際獲得糧食1680公斤,人均280公斤,其中4人是正在長身體的半大小孩,糧食有點緊張;同時還要向生產隊支付168元超支款。
由此可見,當年農村集體中表面看似公平的多勞多得,實際上是一種不講勞動效率的多勞動力就多得的勞動分占。一些學者想當然地認為農村生產隊是平均分配就效率低下,這是一種籠統的看法,不了解當時農村生產隊分配的精細過程。
(二)勞動分占與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的化解
雖說勞動分占在農村集體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但它卻是計劃經濟體制下一種非常有效的化解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就業壓力的機制。1978年,中國農業人口已經接近8億,農村勞動力人數突破4億[1]。按一些專家測算,中國農業實際僅需1.5億勞動力就足夠了。說明當時農村勞動力的剩余就已經是數以億計了。但是,當時的中國并沒有出現因農村勞動力就業壓力增大而出現社會穩定受破壞的問題。稍做分析就不難發現,中國當時擁有近500萬個農村集體,還有數量可觀、吸納勞動力就業能力比農村集體更大的國營農場和國營林場。當時中國擁有如此數量巨大的農業集體單位,按平均每個可以容納50名勞動力就業計算,就可以解決總數超過2.5億的勞動力就業。這就是農村集體化時期中國農村勞動力
就業問題不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政府也無須重視的原因。
二、勞動分占制度解體與勞動力就業問題的形成
(一)勞動分占制度對生產效率損害的機理
集體化的農村集體按勞分配原則是建立在勞動收益與按勞分配對等的假定之上的,即假定在農村集體里由社員勞動生產出來的產品與社員投入的勞動量在價值上是相等的。因此,生產隊年終分配核算時,社員的工分值(實際投入勞動的價值)是用生產隊全部產品的價值總量除以社員勞動工分總量得出的。當然,有的生產隊會扣除一定的提留,如稻種、耕牛過冬的精糧飼料、五保戶的口糧,但這種提留首先占的比例不大,其次它往往是上年承轉下來的(五保戶口糧除外)預付成本。因此,這種提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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