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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車船稅”七大變化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車船稅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了原《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原《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新《車船稅暫行條例》較之原《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主要有以下七大變化:
一、征稅范圍的變化。現行政策規定,車船稅的征稅范圍為“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也就是說,對依法不需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則不屬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二、減免稅范圍的變化。現行政策規定,對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二)拖拉機;(三)捕撈、養殖漁船;(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五)警用車船;(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另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相對原有政策,現行車船稅的減免范圍大大縮小。如原有政策規定,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自用的車船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等均為減免稅的范圍,但按現行政策這些車船不再列入免稅之列;同時,新政策取消了困難性減免、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車船免稅的規定等。
三、計稅依據及征收標準的變化。現行車船稅對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實行按車輛的自重噸位征收車船稅。這種計稅依據的改變克服了以往以載重為征稅依據的弊端:車輛生產企業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利益,而將車輛實際的車載重量縮小,以規避各項稅費。同時,現行車船稅對其他車船的定額稅率也作了相應的調整。
四、納稅義務人的變化。根據現行車船稅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同時規定: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由車船使用人代為繳納。而原有規定僅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新的車船稅納稅人體現了納稅的一定靈活性。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車船經營形式的多樣性,使稅務機關很難弄清車船的實際擁有人,如車船實行租賃經營等,如果按照原有政策,很容易出現稅務機關對納稅主體認定上的錯誤,從而帶來執法違法。
五、納稅地點的變化。車船使用稅政策規定,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而現行政策為:“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實行車船稅的納稅地點以單位(或個人)的“戶籍”地向車輛“戶籍”地的轉變,對車船稅實行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為扣繳后,更加便于車船稅的征管。
六、征管方式的變化。根據車船稅政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行政法規賦予保險機構的法定扣繳義務,不僅可以從源頭上控制車船稅的流失,也大大降低了稅收征收的成本。同時,車船稅政策規定:“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七、納稅時限的變化。現行車船稅條例規定:“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而原有的車船使用稅政策規定:“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車船稅由于稅額不大,分期繳納不僅沒有實際的意義,并且加大征收成本,給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帶來一系列麻煩。所以,對車船稅實行按年申報繳納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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