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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收政策
在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人走上了創業之路,在創業的過程中,合伙企業這一組織形式因為其在所得稅方面是稅收透明體而被廣大投資者廣泛采用。在此,應屆畢業生網小編對合伙企業所得需要注意的相關稅收政策簡要解析如下。
一、合伙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于合伙企業本身不是
法人企業,其本身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二、合伙企業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第二條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這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 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 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對于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關于"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按"
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例如: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而隨著《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四、 合伙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 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時,從合伙企業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個人所得稅率為20%.但是對于合伙企業的法人投資者該如何納稅呢?
對于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范的居民企業;同時,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資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這就是說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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