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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辦稅宣傳資料
建筑業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建筑業宣傳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一、征稅范圍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二、稅率和征收率
(一)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
(三)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適用2%的預征率。
三、特殊規定和過渡期政策
(一)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四、異地提供建筑業服務繳稅辦法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四)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五、試點前發生的業務處理規定。
(一)建筑業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二)建筑業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稅行為,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三)建筑業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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