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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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歸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1、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3、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4、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5、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融資租賃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后,根據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由當人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紐艦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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