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園林綠化合同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規(guī)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園林綠化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園林綠化合同 篇1
甲方:XX縣XXX鎮(zhèn)中心學校
乙方:XX縣XXX花木園藝場
甲方為美化、綠化校園環(huán)境,經甲方公開招標,經多家投標,由乙方中標。根據《合同法》,為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特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威遠縣鋪子灣鎮(zhèn)運動場花池。
二、工程內容及范圍:在運動場四周及主席臺兩側的'花池,半年后植物成活率達到100%,按實際收方標準數量結算。
三、工程造價:25元/㎡×140㎡=3500元。
四、付款方式:于20xx年5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五、雙方的權力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指定專人監(jiān)督工程質量,及時提出乙方不足的問題,乙方應立即改正,并負責對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2、甲方負責提供種植面,乙方有義務對甲方不合適的地方提出建議,使工程順利進行。甲方應提供水源、培土源。
3、乙方必須按設計的植物品種,雙方約定的事項、合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植物成活率必須達到100%.
六、工程安全:乙方必須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規(guī)校紀,在施工中乙方發(fā)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具有國家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威遠縣鋪子灣鎮(zhèn)中心學校 乙 方:威遠縣龍灘溝花木園藝場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園林綠化合同 篇2
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fā)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園林局 制定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1.5 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 承包范圍:
2.2 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 本合同條款
(3) 中標通知書
(4) 投標書及其附件
(5)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 圖紙
(7) 工程量清單
(8)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4.1 適用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北京市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guī)范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db11/t212- 20xx)、《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xx)、《城市園林綠化養(yǎng)護管理標準》(db11/t213- 20xx)、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規(guī)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fā)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 發(fā)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jiān)理
6.1 監(jiān)理單位名稱:
6.2 監(jiān)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fā)包人同意外,監(jiān)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fā)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fā)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并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
第8條 發(fā)包人工作
8.1 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 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 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3) 向發(fā)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4)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huán)衛(wèi)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xù): ,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5) 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并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fā)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fā)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jiān)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并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fā)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fā)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8) 其他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fā)生后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fā)生的經濟支出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提出報告。發(fā)包人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 發(fā)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 承包人應采取的趕工措施:
(3) 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 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jiān)督站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并于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應承認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fā)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19.2 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fā)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采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fā)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fā)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fā)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并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fā)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
│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 占合同承包總造價 │ 金額 │
│ (工程進度、部位) │ 百分比 │ 人民幣(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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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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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3.3 發(fā)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后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并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xù)后 日內,發(fā)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fā)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
24.3發(fā)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采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fā)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發(fā)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批準后方可實施,并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fā)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采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后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fā)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準。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內組織驗收。發(fā)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并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xù)后,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fā)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后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管理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綠化種植工程: (3) 噴泉、噴灌工程: (4) 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yǎng)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fā)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jié)按原設計品種、規(guī)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yǎng)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 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 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監(jiān)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 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后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發(fā)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
┌────┬───────┬─────┬───┬───┬───┬───┬─────┬───┐
│ 序號 │ 苗木材料名稱 │ 規(guī)格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供應 │ 送達 │ 備注 │
│ │ │ 型號 │ │ │ │ 時間 │ 地點 │ │
├────┼───────┼─────┼───┼───┼───┼───┼─────┼───┤
│ │ │ │ │ │ │ │ │ │
├────┴───────┴─────┴───┴───┴───┴───┴─────┴───┤
│合計總價: │
└────────────────────────────────────────────┘
園林綠化合同 篇3
項目名稱:
發(fā)包人:
設計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友好協商,就發(fā)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 米易縣第三小學校園工程景觀設計工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項目概述米易縣第三小學校園景觀設計項目位于 米易縣第三小學,項目總占地5700㎡,景觀綠化工程面積約 ㎡,其中地面景觀、園林、道路面積約為3900㎡。
一、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1.設計人之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為以下所有范圍內提供景觀規(guī)劃及園林綠化設計的專業(yè)服務(可視具體工程情況增減或另行編制):
A 主次入口廣場及入口標志設計;
B 紅線內戶外空間景觀設計,同時為保證項目整體綠化效果,需考慮紅線以外部分區(qū)域的綠化;
C 道路、車道、休閑小徑、停車場及人行區(qū)之景觀布局,修飾規(guī)劃,鋪裝設計;
D 園林綠化設計、種植土壤及植物品種選擇、自動灌溉系統(tǒng)及擬定灌溉之要求及準則;
E 園景包括花盆、園景墻、圍墻、梯階、欄桿、小品和其它園景工程、室外之飾面坡度及排水概念設計;
F 水景、噴泉之設計;
G 室外專業(yè)燈光設計(如室外專業(yè)燈光設計發(fā)包人另行委托,設計人在方案階段提出對園林燈光的基本要求與構思,負責與發(fā)包人專門聘請的燈光設計師配合協調設計。)
H 提供上述設計的施工技術要求及設計圖紙(含電子版文件);
2.第二階段:景觀初步設計階段
A 按照發(fā)包人同意之概念設計方案,設計人將進行擴初設計工作,該階段將具體地闡釋景觀工程設計意向,供發(fā)包人及其它專業(yè)單位進行工程協調及統(tǒng)籌之用。
B 設計人提供景觀設計相關圖紙,詳細地表達設計意向,特征及與現場之環(huán)境關系。
C在初步設計發(fā)展進行的階段中,設計人將咨詢和收集發(fā)包人及其它專業(yè)單位的意見。。
3.第三階段:景觀施工圖設計階段
A 設計人在此階段前,提供需要土建結構及機電工程之所有調整要求給其它單位。
B 在其它單位的土建結構及機電工程設計完成后,由設計人根據其它單位建議統(tǒng)一繪制完整的施工圖紙、設計文件等。
C 向咨詢單位及其它專業(yè)單位提供施工圖紙及施工規(guī)范,以便制作標書,作為招標之用。
4.第四階段:招標及定標階段
A 提供施工投標有關設計圖紙的答疑。
B 根據發(fā)包人指示協助發(fā)包人分析每份投標資料并從專業(yè)角度提供意見。
C 與工程承包人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向發(fā)包人提供與設計相關的承包人所需的圖紙及資料。
D 參與發(fā)包人評標工作。
E 在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后,按項目需要與造價咨詢單位及其它有關專業(yè)單位與投標者舉行議標會議,并向發(fā)包人提供意見。
5.第五階段:景觀施工督導配合階段
A 根據施工圖對設計材質,材料選擇,工藝和完成情況的要求對進行中的工作實施階段性的現場檢查,并且向發(fā)包人匯報,以協助發(fā)包人確保工程按設計圖紙標準、包質、包量完成。
B 審批景觀工程承包商所遞交之制配圖紙、各工種綜合圖紙、材料及樣板等,并向發(fā)包人提供意見及預留足夠時間供發(fā)包人決定材料的選用。
C 在施工期間或施工招標期間發(fā)現材料采購不到,可根據發(fā)包人的要求對設計進行必要的.調整,但設計的效果及質量應不亞于原設計效果。
二、設計費與支付方式
1.發(fā)包人將支付設計人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設計費。
2.發(fā)包人以人民幣或采用支票方式支付設計費。設計人須在每次申請付款時同時附上即期完稅發(fā)票。
3.該設計費已包括因履行本合同被征收之所有稅項。
4.設計費支付時間:在設計文檔交付一周內一次性支付。
三、違約責任(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增減)
1.發(fā)包人、設計人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均須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有權根據合同法有關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2.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不能如期向設計人付款,每延誤一日,設計人有權收取發(fā)包人本次付款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3.因設計人原因不能如期向發(fā)包人交付設計成果的,每延誤一日,發(fā)包人有權向設計人收取本設計階段付款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四、糾紛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通過協商仍然不能解決時,雙方一致同意提交工程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五、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陸 份,發(fā)包人 肆 份、設計人 貳 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發(fā)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代理人: 授權委托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園林綠化合同 篇4
建設單位(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承包方式:
5、工程總額:
二、工程內容:
第一條工程范圍:按甲方審定的乙方預算范圍內全部。
第二條工程期限:自年月日開工,至年月日全部竣工。(如遇氣候和其它原因不能施工時,工期可順延)
第三條質量標準:在工程施工中,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精心施工,認真執(zhí)行現行國家有關園林工程施工標準,必須符合各項驗收規(guī)范。做好隱蔽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工作。如因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不符要求而發(fā)生的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材料供應:凡包工包料工程的材料由乙方負責采購。凡非包工包料項目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五條施工條件:
1、甲方在開工前應做好“三通一平”(路、水、電通、場地平整)工作。
2、施工中如甲方提出工程變更,或增加施工項目,應提前通知乙方,并追加相應的工程款項用于施工。工程工期應順延。
3、工程設計及預算如有漏列項目或差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方審查后可作變更修正。竣工結算時依照工程決算書為準。
第六條乙方責任
1、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所有工程。施工期間必須按甲方規(guī)定及時申報驗收各分頂工程,未經驗收不得進入下道工序。
2、確保苗木整齊均勻,生長旺盛。具體負責保活期內的所有苗木各項養(yǎng)護工作,確保草坪、花木健康生長,保持良好的綠化景觀。
3、所有苗木保活期為年。保活期內若有苗木死亡,須及時更換、補種,以確保整個綠化工程的完整性。
4、工程要求對于工程觀感有重要作用的材料進場前需提供實物樣板,并經發(fā)包方認可后方可進場施工;對材料改變或代用必須經發(fā)包方同意并發(fā)正式書面通知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5、承包方在地下隱蔽構筑情況不明時,應謹慎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承包方對地下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6、施工現場需配備足夠的人員及設備用于環(huán)境衛(wèi)生的保潔;施工單位有義務對現場道路進行保潔與保護,如有污染或損壞則需無條件修復完整,否則發(fā)包方將委托其他單位修復,所需費用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規(guī)定對工程實行保修,保修時間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算起。綠化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須提供二年內詳細養(yǎng)護管理計劃及實施方案,經批準后即成為養(yǎng)護期內考核檢查之依據。如承包人養(yǎng)護工作不力,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則發(fā)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金______元,若在規(guī)定時間內承包方未能及時養(yǎng)護,發(fā)包方有權另找其它單位養(yǎng)護,其費用由發(fā)包方從質量保證金(又名養(yǎng)護期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0%)中扣除,質量保證金不足以支付的由承包方補齊。
8、乙方施工過程中一切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分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1、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施工項目施工資質,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前,總包單位必須提供相應材料并必須取得業(yè)主書面認可后方可施工。
2、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施工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該工程無預付款,苗木栽植完畢,經初驗合格后,付合同價款的,后經復驗合格,再付合同價款的`;工程竣工后,經甲方或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再付,余款審計完畢養(yǎng)護期結束后付清,并由承包方出具相應的正規(guī)稅票。
2、本合同造價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
單價根據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子目投標單價一次性包死,投標單價中已包含施工單位完成該項目所需的全部成本、利潤及風險與養(yǎng)護維護費用。結算時單價不予調整,總價根據實際子目和數量調整。(清單及規(guī)格見附表)
3、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fā)包方提交審計機構審計,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拖延責任。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與份數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保存2份,乙方保存2份,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第十一條合同終止
甲乙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驗收,合同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另行協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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