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與債的相對性關系
根據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當事人為自己約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狹義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為兩種:涉他契約為其內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約之“涉他”,僅指債務人有義務使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及第三人有權利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兩種情形。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為一定給付,此謂“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其二,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第三人為一定給付,此謂“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理論上認為,廣義的涉他合同,還包括第三人代為履行“經由被指令人而為交付”和第三人代為受領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6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債權人只能起訴合同相對人,不能起訴第三人(代為履行人),這不同于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債務人有義務使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為受領,第三人不是債權人,合同債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權利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無權作為原告起訴,第三人并不能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只能由合同債權人起訴,雖具有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之外形(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但不具備其實質(使第三人對于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故其被某些學者稱為“不純正的向第三人給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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