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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制度(通用6篇)
引導語: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今天小編針對公司員工社會保險,整理了以下幾篇相關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并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三、社保釋義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年老、患病、失業、傷殘、死亡、生育等原因,暫時中斷勞動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國家通過立法,按規定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
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繳費的個人和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率繳費。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現公司對社會保險參保員工的規范如下:
四、參保原則
(一)一般員工
1、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公司將在合同有效期內按規定繳納五險(具體繳納種類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執行),入職日期為每自然月20日之前的將于當月增員繳納下月保險,于20日之后入職的將于次月增員繳納下月保險,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滿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后由行政部確定參保。
2、公司員工與原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或由原單位代理或個人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入職滿一年的此類員工可憑本年的繳費發票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及公司規定的相關比例給予核銷。(注:基于員工退休待遇計發及退休后領取的方便,對原已參保人員不強制要求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本公司)
3、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補齊欠繳保費后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
(二)主任級以上人員
1、凡是本公司的主任級以上人員,自入職之日起將為其上社會保險,保險金額將按中衛市正常繳費基數收繳。
2、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應自入職之日起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如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將之前的社保關系中斷并減員造成無法轉入本公司續繳的,其后果自負。
(三)參保項目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四)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300%)。具體繳費基數由公司根據社保機構提供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及相關規定確定。
原則上,如無特殊說明,將以如下標準進行繳納:
一般員工納基數以 元為準,主任級以上人員,繳納納基數以 元為準;
(五)員工參保須知
1、公司將在員工(一般員工、主任級以上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2、員工參保需:
(1)身份證復印件4張(清晰版-非翻印版);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3張(另需提交照片電子版);
(3)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4張(清晰版-非翻印版);
(4)填寫《社會保險參保個人信息登記表》;
3、員工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部社保負責人統一核算出繳費總額,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申報辦理。
4、員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按月繳納。
5、員工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需提交書面形式的個人聲明,人力資源部備案。
6、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
7、凡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參保員工未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五、社會保險繳費
公司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沖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六、社會保險費用管理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員工養老保險、醫療等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將在員工工資按月扣除。
3、公司將根據本年度社保機構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機構規定時間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七、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1、社會保險增員(投保)
(1)社會保險申請表:員工辦理前,必須填寫《社會保險申請表》,并要求規范填寫。
(2)社保轉入:員工要求將以往所辦的社保轉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確認人到社保機構開具接收證明(須已在我司辦理社保),交員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局辦理轉入手續。
(3)員工入職后填寫社保個人信息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為申請人辦理國家統籌的社會保險。因特殊原因沒有及時辦理的,在辦理時應將應該享受的月份補繳。(當月需要辦理社保的名單,由人力資源部提供)。
2、社會保險減員(停保)
(1)自離職月(以離職通知單的批準時間為準),離職時間在每自然月15日之前的即當月減員,離職時間在15日(含15日)之后的即次月辦理減員停止為其繳交社保費,人力資源部將辦理減員(停保)手續。
(2)社保轉出:要求轉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單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戶口所在地社保局先辦理社保后,并在當地社保局開具接收證明,將接收證明寄達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如個人繳費,轉入社保局必須是戶口所在地,需要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如公司繳費需提供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寄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相關辦理手續及程序需結合當時地方政策辦理,如有調整以當時政策為準。)
(3)因請長假或停職等原因不在崗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暫停辦理社保。人事負責人請示人力資源部確認應停辦社保后,人事負責人確認辦理減員手續。
八、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1、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繳納,統一管理。人力資源部是全公司社會保險管理的所屬部門,主要負責全公司(公司總部員工社會保險的實際管理)社會保險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確定各類保險個人及單位的交納辦法;負責指導各地辦事處、子公司員工社會保險帳戶的管理。各類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上報各類保險的統計報表;各分、子公司社會保險關系統一由人事行政部為本公司管理。
2、公司財務部負責各類保險的個人代扣,保險金代扣及社保相關的會計報表
九、附 則
本規定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行政部。 依據本辦法,公司人事行政部會同財務部制定實施細則,并由公司領導批準。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公司社保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費用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并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
(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確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國家規定記賬的;
(三)未依法責令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規定的;
(五)簽訂擔保合同和延期繳費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審核、處置擔保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
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員工、項目合作人員、其他愿意在公司參保的人員
第三條:社保釋義
社保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資金確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風險時,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條:職責
一、行政人事部是集團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門,有以下社保管理職責:
(一)擬訂并指導、督促、檢查社保管理制度。
(二)與市社保管理機構溝通,掌握社保政策,擬訂適當的參保方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辦理員工及合作項目社保關系的轉移審批事項。
(四)辦理集團公司員工社保費繳交和其他有關社保的事項。
二、財務部是員工社保費的支付與核算部門,有以下社保管理職責:
(一)依據公司社保專管員填制的《社保申請單》支付新員工或異動員工需補交的社保費;
(二)依據當地政府社保機構向銀行托收的社保費憑證承付保費;
(三)依據公司社保專管員提供的《公司xx年x月員工參保情況一覽表》(見附件),核算保費支出和代扣代繳保費往來應收應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好當地社保管理機構對公司社保的年檢工作。
第五條:參保對象
(一)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上都是參保對象,但因員工在其他單位或自行參保的,經本人申請說明不需為其辦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二)與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參保的項目人員。
(三)建造師證掛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師。
第六條:參保或續保的起始時間
(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設置了試用期的,轉正日期為15日前,包括15日,當月新增社保,轉正日期為15日后的',從批準轉正的次月起為其辦理參保或續保事項,試用期內的社保費可以補交,但費用由員工承擔。
(二)與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參保的項目人員參保,必須在《社保申請單》填寫并審批后,同時按照約定足額繳納社保費用后方可參保。
(三)建造師證掛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師參保,根據與項目經理協定的《掛靠協議書》約定的時間進行參保。
第七條:停保時間
員工離職,從離職月(以離職通知單的批準時間為準)的次月一日起停止為其繳交社保費,公司社保專管員應及時為其辦理停保事項(以員工離職當天做減少),若每月15日前離職的員工,包括15日,若產生社保費用,費用由員工自己承擔,需現金或全額在結算工資中扣除,15日以后離職的公司應繳部分由公司全部繳納。因公司社保專管員原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項,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條:參保項目與保費基數的確定
公司員工的參保項目和保費基數(即月繳費工資)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與成都市社保管理機構商議。屬強制保險項目,應及時辦理參保事項。
第九條:社保費的成本對象
公司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公司社保專管員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沖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則上只負擔本公司員工的社保費(企業承擔部份),因情況特殊,要由公司承擔非本公司員工社保費的,必須按要求填寫《社保申請單》后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條:社保費支付審批審核流程
(一)新員工參保或續保保費支付,根據地方社保管理機構保費支付方式的約定,來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費托收,需單獨支付的,由公司社保專管員填《用款申請單》,經用款審批流程后支付。
(二)公司全體參保員工月度社保費的支付采用銀行托收辦法。由公司社保專管員從地方社保管理機構獲取已托收月度《職工繳費工資花名冊》與銀行托收憑證核對。審核無誤后編制《公司月員工參保情況一覽表》連同《員工工資領用表》交財務部辦理成本核算和代繳代扣往來核算。
第十一條:其他規定
對于除公司員工以外的參保人員,都將按照《社保申請單》上約定的方式進行購買,同時如有個人繳納部分存在,必須按季度提前繳納社保費用,否則公司社保專管員有權立即停止社保,將損失降至最低。
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4
(一)公司員工社保管理的目的: 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并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部及下屬各子公司員工的各類型保險的管理。
(三)社保釋義: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年老、患病、失業、傷殘、死亡、生育等原因,暫時中斷勞動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國家通過立法,按規定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 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繳費的個人和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率繳費。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現公司對社會保險參保員工的規范如下:
(四)參保原則
1、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公司將在合同有效期內按規定繳納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一金(住房公積金),入職日期為每自然月15日之前(包含15日)的將于當月增員保險,于15日之后入職的將于次月增員保險。
2、公司員工與原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或由原單位代理
或個人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入職滿一年的此類員工可憑本年的繳費發票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及公司規定的相關比例給予核銷。(注:基于員工退休待遇計發及退休后領取的方便,對原已參保人員不強制要求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本公司)
3、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補齊欠繳保費后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
(五)參保項目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x(60%~300%)。具體繳費基數由公司根據社保機構提供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及相關規定確定。
2、員工參保須知
2.1公司將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2.2員工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部社保負責人統一核算出繳費總額,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申報辦理。
2.3員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按月繳納。
2.4員工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需提交書面形式的個人聲明,人力資源部備案。
2.5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
2.6當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參保員工未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社會保險繳費公司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沖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六)社會保險費用管理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員工養老保險、醫療等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將在員工工資按月扣除。
3、公司將根據本年度社保機構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機構規定時間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七)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1、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繳納,統一管理。人力資源部是全公司社會保險管理的所屬部門,主要負責全公司(公司總部員工社會保險的實際管理)社會保險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確定各類保險個人及單位的交納辦法,負責指導各地辦事處、子公司員工社會保險帳戶的管理。各類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上報各類保險的統計報表;各分、子公司社會保險關系統一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本公司管理。
2、公司財務部負責各類保險的個人代扣,保險金代扣及社保相關的會計報表
(八)各項保險費用待遇及措施:
1、養老保險
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退休條件,根據規定,退職后可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如40%)的生活費。
2、醫療保險
2.1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8個月;在本公司工齡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2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為不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本公司工齡,每滿1年增加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50%的金額;患絕癥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100%的金額。
3、生育保險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3.1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3.2若男方參保,女方無工作或無生育保險的,男方亦可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費用報銷。(報銷需提供的資料及男方報銷比例以社保機構相關規定為準)。
3.3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合法產假內由企業代交各項社保費用,其中員工繳費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在產假工資中扣除。產假逾期不上班者,自動轉換為事假。各項社保費用全額自理。
4、工傷保險
4.1職工因工負傷,醫療費用和住院膳食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醫療時間至醫療終止時止。醫療期間原標準工資照發,直至醫療結束時止。
4.2職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4.3職工因工致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等級發給證書并享受相應待遇
4.3.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實行退休。
4.3.2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變崗降低了工資,應發給因工傷殘補助費。
4.4職工因工死亡,公司發給相當于本公司3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每月支付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供養1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25%;供養2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40%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的50%,直到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為止。
5、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領取或失去資格的情形。
5.1領取資格情形:
5.1.1公司依法破產后;
5.1.2員工在公司整頓期被精簡;
5.1.3公司被撤銷解散后;
5.1.4員工被辭退、除名或開除。
5.2失去資格情形:
5.2.1領取期限屆滿;
5.2.2參軍或出國定居;
5.2.3重新就業;
5.2.4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就業機構介紹的工作
5.2.5在領取期間被勞教或被判刑。
(九)各項保險費用報銷說明:
1、醫療費用報銷程序:
1.1住院后必須派人提前攜帶住院手續通知社保局辦理登記手續,社保局將會定期核查住院時間等,社保局才可報銷相關費用。
1.2社保局要求醫療保險報銷費用所需資料如下: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手續、出院手續、相關費用發票、醫療卡、身份證、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
1.3當年費用當年報銷。
1.4其它報銷程序到社保局五險大廳咨詢辦理。
2、生育保險費用報銷注意事項:
2.1生育保險報銷費用所需資料:戶口本、準生證、出生證明、出院手續、相關費用發票,單位出具的證明,當年費用務必當年報銷,社保卡復印件。
2.2在孕婦生產前提前在社保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2.3詳細報銷程序到社保局五險大廳按程序辦理。
3、工傷保險費用報銷注意事項:
3.1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在24小時以內廠部必須及時上報人力資源部社保管理人員。
3.2由公司工傷保險負責人必須最晚在48小時內通知社保局備案登記,同時人力資源部在第一時間記錄或拍攝事故現場證據。
3.3工傷保險報銷費用所需資料:身份證、醫院診斷書、相關費用發票單位出具證明。
3.4詳細報銷程序到社保局咨詢辦理。
4、失業保險費用報銷注意事項:
4.1領取失業保險手續:
4.1.1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辦理停保手續,并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告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會打出一個該員工歷年繳費清單,人力資源部將此轉給本人,其他由本人去其相關檔案機構或是戶口所在地辦理。
4.1.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1寸2張照片到受理其原用人單位資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同時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經辦機構受理登記復核后,應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卡》。(超出規定時間的,視作重新就業)。
4.1.3失業狀態確認手續限本人辦理,他人不得代辦。連續兩個月不辦理失業狀態確認手續的,視作重新就業;失業保險金限本人領取。
(十)住房公積金的辦理規定
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有關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5261司及員工的4102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工作職責包括:
1.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以及繳納保險人員名單的提交;
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咨詢、解答;
3.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執行與辦理;
4.財務部負責參保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管理。
第五條 參保范圍
(一)公司現有在冊在崗正式員工(不含借調、兼職人員及臨時工);
(二)新招聘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
(三)調動人員及臨時工通過考核辦理入職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 新入公司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由人力資源部填寫保險繳納申請名單,報總經理簽批。人力資源部按總經理簽批意見,通知需參保人員。
第七條 新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1張,續交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單)后,財務部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造成參保延后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八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服從公司的安排,自覺繳納保險。如因員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參保或參保延后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九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保險條件,但因已經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合作醫療” 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員工轉入的社會保險,在轉移前將應繳的費用金額繳清,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依據財務部計算金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后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員工離職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在當月或次月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的'停保手續。
第十二條 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財務部核算金額,并交清后方才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 如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及時通知、咨詢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按照相關流程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維持現場原貌并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醫療明細、身份證復印件、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通警察事故調節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
第三章 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各險種繳納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部分由財務部按月核算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并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暫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財務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后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財務部在下年度調整繳費基數時,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并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簽批后執行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統一標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并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6
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家或政府為主體,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以社會保障基金為依托,對公民在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于各種原因生活發生困難時給與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目的:
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作性,根據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因公司相關制度不成熟,故此規定暫試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三、社會保險辦理地點
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關系所在地購買。
四、參保原則
入職公司的轉正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現突出的(特殊情況除外)可由本人以《社會保險申請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門推薦為其申請辦理養老保險。
五、審批核準員工辦理社保的簽批流程:
由個人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行政部門考核意見━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
六、相關制度:
1、公司及時為在冊符合條件員工購買養老保險,建立員工個人賬戶,并對員工保險進行辦理、管理、轉移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2、公司行政部負責保險的具體業務操作,并負責審核員工保險費用報總經理批準。
3、參保: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后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4、社保轉入:員工養老保險必須轉移到公司,不然無法享受公司養老保險福利;員工要求將以往所辦的社保轉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確認人到社保機構開具接收證明(須已在我司辦理社保),交員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局辦理轉入手續。注:參保員工(原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須補齊欠繳保費后方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
5、如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同崗位級別繳費基數。如不考慮調整,需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行政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后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
6、員工個人原因自愿申請離職的,由本人填寫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行政部自員工離職當月或次月辦理養老保險的停保手續。
7、行政部在辦理減員(停保)手續。原則上,離職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離職當月報減少;20日及以后的,次月報減少。
8、公司對員工進行辭退、開除的處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員工本人,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經總經理簽字審批后,行政部門自員工離職當月或次月辦理養老保險的停保手續。
9、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行政部核算金額,至財務部交清后方為至辦理轉出手續。
10、因請長假或停職等原因不在崗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暫停辦理社保。部門負責人請示行政部確認應停辦社保后,部門負責人確認辦理減員手續。
11、離職人員如未按規定逾期未轉出社保手續,公司將予以凍結帳戶處理。
12、參保人員均需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簽訂日為辦員工參保日起計算。
13、在合同期內員工如離職,1年內將由員工全額承擔公司所繳納費用;1—3年內離職將由員工承擔公司所繳納費用的50%。三年期滿后離職公司繳納承擔金額由公司全額承擔,員工不再承擔公司繳納的任何費用。
14、繳納費用方式,由公司統一在相關部門繳費后按承擔比列在員工每月工資內扣除。
15、行政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并提出調整申請,報副總、總經理審核簽批后執行公司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統一調整。
七、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解釋權歸行政部。
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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