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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體檢條款”中自我維權
某大學學生顧某和同學一起參加了該校舉辦的專場招聘會,顧某被一家知名a企業看中,不久便安排顧某到其合作醫院進行了體檢,結果為“健康”,于是雙方簽訂了《就業協議書》,試用期滿后也如約簽訂了勞動合同。幾個月后,有人反映顧某膽囊摘除,不符合招用條件。a企業遂帶顧某到市醫院做了檢查,檢查結果是“膽囊摘除”,原來顧某曾因膽囊炎在醫生的建議下做了膽囊摘除手術。于是,a企業以顧某“存在嚴重身體缺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顧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維持a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顧某不服,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一家法醫技術鑒定中心對顧某身體是否存在嚴重缺陷進行鑒定,法醫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存在缺少膽囊的生理缺陷,但具有正常的生活、工作及社會能力,身體狀況未達到嚴重缺陷的程度。因為,根據《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僅僅以勞動者患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在實體條件上還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這一條件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最終,企業敗訴。
在實踐當中,還經常有學生朋友向我們咨詢:假如已與用人單位簽定了《就業協議書》,但尚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發生體檢不合格的情況該怎么辦呢?
在應屆畢業生未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前,雙方受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有關的問題按照《上海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約定履行。在《上海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關于“協議的解除”的條款中有這樣的規定:“乙方(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用人單位)可解除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1、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經體檢不合格……”,所以學生發生體檢不合格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就業協議。但這里有個問題,其中何謂“體檢不合格”沒有明確。為了避免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就業協議,學生朋友們可以要求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條款中就“體檢不合格”的標準加以明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畢業生在報到以后發生疾病的,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44條做了如下規定:“畢業生報到后,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把上崗后發生疾病的畢業生退回學校”。畢業生在報到以后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在發生疾病的情況下按照《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處理,詳見本文開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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