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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產假國家規定2017年
根據江蘇省新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
溫馨提示:各地政策或有所調整,請以當地公布的政策為準。
2016年3月27日,《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亮相的草案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規定婚假一律13天。對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
江蘇省新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
條例明確,婚假統一延長10天,再加上國家法定的3天,江蘇人的婚假共13天。
不管何時生,生一孩還是二孩,產假延長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計128天。
男方的護理假延長了5天,一共可以休15天。
在修正案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教科文衛委提出,不應將國家法定假期包含在婚假、產假和護理假之內;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對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為:“前兩款規定(即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同時,增加一款,“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這意味著,如果你休婚假或者休產假,趕巧碰上了國慶、春節等這樣的法定假日,那么,國慶、春節不算在你休的婚假或產假里面,過完這些法定假日,還可以順延。值得注意的是,雙休日不算。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經2004年、2014年兩次修正。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以下簡稱全面兩孩政策),促進人口均衡發展,適應江蘇人口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不斷深化的新形式,亟待修訂《條例》。
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正案(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注意哦~~本次修改的重點來啦~~
修改關鍵詞
關于再生育
本次修改關于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內容堅持遵循寬嚴適度、增進家庭福祉的原則,兼顧再婚夫妻個人生育數與合計子女數,允許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個共同子女,充分體現對再婚夫妻的關懷。
同時,適度放寬了對病殘兒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規定。
《條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前提下,規定了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三種情形: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
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 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符合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經綜合考慮,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時在全省落實,《條例修正案(草案)》將原條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修改為“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另外,《條例修正案(草案)》還取消了對申請再生育者的年齡限制,拓寬了再生育申請的受理范圍,由向女方戶籍地申請改為可以向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進一步體現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則。
修改關鍵詞
延長婚假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長婚假”的規定。
但是,江蘇本著考慮當前職工結婚年齡普遍較晚,結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生優育,同時根據國家衛計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保留延長婚假的指導建議,因此《條例修正案(草案)》將《條例》規定的“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這意味著,按照新規定,不管晚不晚婚,都延長婚假10天,再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延長至13天。
修改關鍵詞
延長產假
為彰顯生育關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條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方護理假的時間。將《條例》“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十天。”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中,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關于婚假、產假新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簡單說,就是擬把原“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產假都是128天。同時,配偶的10天護理假延長為15天。
修改關鍵詞
獨生子女家庭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優惠政策。《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生育一個子女及符合其他有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同時,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規定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為保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保留了《條例》原先關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相關內容。
修改關鍵詞
終止妊娠
《條例修正案(草案)》刪去了《條例》中有關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等內容。同時,將《條例》“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切實維護育齡群眾避孕節育措施的自主選擇權。
包括江蘇在內,全國多個省份都已明確最新的婚假產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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