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失業保險的待遇規定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意愿、處于無業狀態的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依法辦理失業登記。
勞動者申請辦理失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失業登記申請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以及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六條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原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結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
第二十一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喪葬補助金按照失業人員死亡時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發,撫恤金按照失業人員死亡時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六倍計發。
失業人員的遺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業人員死亡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二十六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和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在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后可以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在每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次數不超過兩次。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應當在證書頒發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超過時限申請的,不予受理。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標準為當次職業技能鑒定費。同一次職業技能鑒定已經享受就業專項資金、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資金等財政性資金補貼的,不再享受本條規定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廣東失業保險的待遇規定】相關文章:
失業保險的待遇05-12
廣東省生育保險待遇新規定07-07
廣東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定01-02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攻略08-29
失業保險領取待遇有哪些05-04
珠海失業保險待遇轉入條件03-12
珠海失業保險待遇轉出條件03-12
泰安失業保險待遇轉出材料03-16
泰安失業保險待遇轉出流程03-16
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須知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