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有關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規定
寧夏: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積極化解經濟下行給我區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激勵和支持企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穩定就業崗位,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精神,現就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條件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一)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后產能及經國務院和自治區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且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二)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年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當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全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四)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在一次性補清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后,可申請享受穩崗補貼。
二、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期間,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當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認定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12月份填報《寧夏回族自按治區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認定審批表》(一式五份),并附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文件、證明材料和企業繳納申請年度與上年度失業保險費證明和職工花名冊,報失業保險參保地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類型進行認定。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發改、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已認定類型的企業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補貼期限及補貼金額,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經公示無異后,由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補貼期限及補貼金額,于次年一季度前撥付補貼資金給企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并督促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過程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基金管理。各地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
(三)加強跟蹤監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持。
(四)強化職能管理。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把政策關、審查關;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擅自擴大企業認定范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五)嚴格程序規范。符合條件的企業要按規定履行申請程序,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反映生產經營、裁員等情況,不得欺報、瞞報;要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范圍規范使用,不得擠占、挪用,要及時將穩崗補貼使用情況反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穩崗補貼政策執行時間:2015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支持企業
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
( 年度)
申請單位:
注:1、本表一式5份,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發改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企業各一份。
2、“申請補貼企業類型”欄,選擇適合本企業情況的( )內打“√”。
3、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4、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5、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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