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范本
家庭遺產分割協議人:
協議人甲,長子: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乙,次子: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丙,長女: ,身份證號碼: ;
所分割的家庭遺產情況:
家庭中父親 、母親 均已去世,留下遺產尚未分割,協議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完成遺產分割。
所需分割遺產總額:人民幣 。
其中存款數額:人民幣 ;
房屋財產一處(唯一房產), 折合人民幣 ,房產面積 ,建筑類型為 ,所在地址 。
家庭遺產分割方法與明細:
家庭遺產,存款與房屋財產總價值按照協議人三人平分方式,分割遵循公平、自愿、互信原則,協議人家庭遺產分割明細如下:
長子 ,分割取得 房屋財產(折合 人民幣 )與存款人民幣 ,總計金額人民幣 ;
次子 ,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幣 ,總計金額人民幣 ;
長女 ,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幣 ,總計金額人民幣 ;
家庭遺產分割協議說明條款:
一.協議書在全部協議人簽訂后生效,各協議人按照協議書寫明數額取得的遺產存款。自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各協議人應得存款須在七日內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則分割遺產完畢。
二.本協議所述房屋,經協議人三方協議,僅由協議人甲取得,協議人甲對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權,房屋產權由協議人甲自理;由此房屋產生的利益由協議人甲享有,由此房屋產生的費用或虧損由協議人甲承擔。
三.按照協議書規定分割遺產完畢后,協議人三方互訖,不存在任何債務關系,各協議人不再共有遺產或其財產。各協議人獲得相應遺產后須謹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當造成虧損以及債務,由當事協議人自行承擔,與其他協議人無關。
四.協議人作為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掃已故父母墓地的義務。骨灰下葬、墓地管理、修葺等相關費用開支,由協議人三方平均承擔。
五.本協議共三頁,一式三份,經協議人簽字按手印后生效,協議人每人各一份,各協議人須妥善保管本協議。
六.本協議是各協議人的真實意愿表達,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不得反悔,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
協議人甲:
年 月 日
協議人乙:
年 月 日
協議人丙:
年 月 日
遺產分配協議書,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各繼承人和有關人員(如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職業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
2、遺產人(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3、被分割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4、具體分割方案。這部分應寫詳細、明確,不能模棱兩可。
5、如果遺產人生前負有債務,應在協議中寫明各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和償還方式等。
6、遺產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體時間及違約責任等。
7、在繼承人當中,如果有放棄繼承權或拒受遺贈或已死亡等特殊情況的,也應該寫清楚。
8、其他有關事項。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協議經公證證明后生效”的字樣,并注明“本協議一式×份,協議人各執一份,公證處存一份。”
10、協議的各方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訂協議日期。
在遺產分配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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