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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4-26 12:01:00 小英 制度 我要投稿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2.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4.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4.3.4.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4.3.4.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4.3.4.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4.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4.1.4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4.4.1.6過量充裝。

      4.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4.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5.1.1.1產品合格證。

      5.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5.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5.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5.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保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2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3

      一、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級主要責任人員的職責

      (一)主管設備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以指導自己的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關于設備管理方面的條例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規程、規章或規定及有關指示和要求。

      2、全面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勵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3、組織建立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體系,明確或指定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并督促抓好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企業關于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企業壓力容器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計劃和壓力容器轉讓事項,并督促檢查其執行、完成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壓力容器使用工況,了解、掌握本企業壓力容器技術狀況,解決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7、協調企業內部各生產與使用管理部門之問的關系,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8、組織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檢查落實處理意見。

      9、審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格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報統計報表。

      10、負責組織領導在用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先進,批評落后,做到獎罰分明。

      (二)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在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企業有關壓力容器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壓力容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做好壓力容器選購、驗收、安裝調試等工作。

      5、主動協助教育、勞資部門抓好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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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據本企業容器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督促使用車間做好檢驗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情況,對一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制止和提出批評處理意見,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整改措施,積極抓好整改。

      8、組織或參加壓力容器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工作。

      9、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選好安全附件的配備,且做好及時涮校,保證其靈敏可靠。

      10、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對一般事故有權作出處理。

      11、織職能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協助組織部門對職能人員進行技術考核工作,對他們的調動、使用和晉級有建議權。

      (三)壓力容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的職責

      1、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的規定,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章辦事。

      3、負責編制壓力容器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等工作。

      4、參與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工藝生產部門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5、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的注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和有關統計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6、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維修、保養等計劃,并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參與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變更工作。

      8、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門及時做好設備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10、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并積極參與實施。

      11、完成其他有關設備管理工作中本部門負責人交辦的任務。

      (四)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處理。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于完好狀態。

      8、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于完好狀態。

      9、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1、結合本企業特點,落實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培訓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2、按照本企業的特點,明確教育培訓對象。

      3、制定教育培訓的長遠目標規劃,安排日常的技術培訓教育計劃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

      4、建立操作人員技術檔案。

      5、明確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山崗,無證不得獨立上崗的規定。

      6、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操作人員的技術練兵、操作表演或競賽,促進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處理事故的能力。

      7、認真推廣、學習新技術、新操作法。

      8、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專業知識的教育,積極推行群眾性管理活動。

      三、壓力容器維護保養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與堅持日常保養,使壓力容器投用后經常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保證其長期安全、穩定運行。

      2、壓力容器投產前,必須按照壓力容器的使用特點和介質特性認真做好維護保養管理的準備工作,檢查防腐保護層和有關接管、接頭的完好、牢固情況,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3、準備必備的維護保養工具和簡單器材。

      4、在進行操作人員培養時,應讓其了解所操作容器的結構特性,工藝原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識,掌握日常維護保養技能,培訓愛護生產裝置的良好職業道德,樹立企業主人翁的思想。

      5、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保責任制,做到臺臺容器、個個閥門、只只儀表都有人負責。

      6、保持壓力容器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及時清除跑冒滴漏現象。

      7、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孕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嚴禁在運行狀態下,緊固受壓連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反映。

      10、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壓力容器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再次投用前應認真檢查。

      11、開展群眾性的壓力容器維護保檢查、評比和競賽活動,提高完好率,保證壓力容器有較高的使用效率。

      四、壓力容器安全檢查制度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容器的數量,安全狀況確定安全檢查形式、要求.及時了解,掌握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處事故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檢查應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檢查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做好檢查記錄,按時督促檢查問題的處理、落實,實行檢查有意見、處理有結果。

      (三)安全檢查的內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安全為了生產的牢固程度,有無安全生產責任心;查制度的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現象;查紀律的嚴肅性,有無脫崗、離崗的行為;查隱患,是否每臺容器能夠安全運行,有無安全附件、裝置失靈和設備帶病操作的情況;查安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能否做到發現問題,查找原因,及時解決。

      (四)定期檢查的重點

      1、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2、壓力容器的完好狀況,操作負荷情況;

      3、安全附件、裝置的齊全、靈敏、可靠和定期校驗情況;

      4、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5、容器定期檢驗和修理、改造執行情況;

      6、監控使用容器的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7、對查出問題或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臨時增加的檢查項目。

      (五)日常巡回檢查的重點

      1、壓力容器操作工藝參數是否超過許可范圍;

      2、安全附件、裝置是否靈敏動作;

      3、壓力容器本體有無鼓包、變形、泄漏、裂縫等異常情況;

      4、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銘牌是否完好;

      5、接管、緊固件、密封部位等有無損壞、泄漏現象;

      6、有無過量充裝或液位失控現象;

      7、有無發生火災或震動等直接威脅到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

      8、針對容器特點,確定的其他檢查情況。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4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檢驗工作的需要,統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標記和加強鋼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下列情況: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產品的監督檢驗。

      鋼材制造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用鋼產品認證。

      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的資格認可。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的監督檢驗。

      在用氣瓶的檢驗鋼印管理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以下簡稱鋼印)的單位都有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鋼印的種類和式樣

      第四條 鋼印的種類及式樣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鋼印為: 該鋼印授予以下單位:

      (1)進行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進行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產品(含現場組裝)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3)進行氣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4)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附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5)進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訂可鋼印為: 和

      該鋼印授予以下幾類業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用鋼制造單位,使用 鋼印。

      (2)鍋爐、壓力容器(不含氣瓶)修理單位,使用 鋼印。

      第五條 同一類鋼印直徑為 5mm、10mm、20mm三種,持印單位可根據部件和產品大小選擇使用。

      第三章 鋼印的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欲取得 鋼印或 鋼印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經省級或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授權或認可。

      欲取得 鋼印單位,必須先取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對其生產產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認可,并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產品安全性能合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監督檢驗鋼印或認可鋼印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發放。

      第四章 鋼印與其它標志的用法

      第八條 鋼印及標志包括:監督檢驗鋼印、認可鋼印、檢驗員標志及認可編號等。

      監督檢驗鋼印及標志:

      監督檢驗鋼印

      檢驗員標志(有水壓試驗項目時)

      認可鋼印及標志:

      (1)產品安全質量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認可編號

      (2)修理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第九條 持鋼印者必須在部件或產品的檢驗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鋼印及標志。

      第十條 鋼印及標志的`位置見附件。若按規定的位置打印確有困難,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須保證鋼印及標志易于觀看且不易被磨損和腐蝕。鋼印的刻印應不影響部件的強度。

      第五章 鋼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鋼印單位必須接受鋼印發放機構和單位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鋼印單位不得將所持鋼印轉借他人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使用鋼印單位提出批評、警告直至提請鋼印發放機構暫停或終止其鋼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使用鋼印單位的資格被監察機構撤消或自行取消時,應將所持鋼印交還原鋼印發放機構。

      第十五條 鋼印使用權有效期應與相應資格認可有效期等同。超過有效期,且無特殊原因的,鋼印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鋼印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級資格認可機構分別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鋼印單位在被授予鋼印使用權后,應向鋼印發放機構繳納工本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的解釋權屬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6

      1、負責全校開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應。

      2、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的各項操作規程操作鍋爐嚴禁元證操作。

      3、嚴格遵守安全制度,確保生產安全,非工作人員一律謝絕入鍋爐內。

      4、鍋爐必須加強保養和設備維修,使設備保持正常運行,一年兩季的鍋爐檢修由學校組織。

      5、認真做好鍋爐房室內外衛生的整理、清掃工作,保持經常性的`清潔。

      6、嚴格執行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質處理工作,鍋爐用水嚴格使用軟化用水,水質處理要認真負責,保持水質符合標準。

      8、除寒暑假外,其它時間必須保證鍋爐正常運行,有問題需停止運行應提前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

      9、鍋爐房重地必須保持由一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對鍋爐及附屬設備的安全負責。

      10、凡因違反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和工作職責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11、稀飯鍋嚴禁干燒,使用時必須注意壓力變化。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7

      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分級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2技術負責人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溫儲罐為第三類壓力容器,必須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注冊登記,領取使用證;

      4按照《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屬于工業管道;按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為gc2級管道;

      5 lng低溫儲罐外部檢查(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按規定周期進行;

      6壓力容器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應停用;

      7在用工業管道的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工業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8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壓力管道的使用必須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9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0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1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必須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校驗:

      b.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

      c.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d.溫度計開罐檢驗時校驗一次;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時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12運行班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班組,應做到:

      a.運行工必須參加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取得操作證;

      b.運行工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和充裝系數充裝操作,定時巡查罐區,做好運行記錄,嚴禁超裝、超壓,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c.運行工要負責壓力管道的巡查,經常維護保養管線閥門,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d.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閥門、法蘭發生漏氣需要更換密封件時,應卸壓處理,嚴禁帶壓檢修;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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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安全檔案至少包括壓力容器臺帳、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了確保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檔案齊全完好,特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臺帳

      壓力容器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壓力容器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技術參數、制造單位、購置時間、檢驗情況、使用狀態、重大維修情況及其它變更情況。

      二、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取證時間、換證情況,事故記錄。

      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

      1、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應針對每一臺壓力容器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 壓力容器登記卡;

      (3) 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技術文件和資料;

      (4) 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報告,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 壓力容器維修和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6)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2、檔案資料均應分類、注冊登記、編制索引,不得遺失和混裝,每年進行一次普查。每臺壓力容器均應進行統一編號,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檔案。

      4、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并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5、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由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壓力容器報廢或拆除后技術檔案方可銷毀。

      6、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一般不外借、外傳。如需借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完后及時歸還。

      7、常用資料如有需要復印,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復印分發,并記錄在案。

      8、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如有遺失,應及時上報、設法補救,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9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周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范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1.4.1.1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1.4.1.2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1.4.1.3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1.5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1.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1.4.1.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1.8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1.9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1.4.2.1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1.4.2.2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2.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2.5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2.6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2.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2.8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1.4.3.1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1.4.3.2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1.4.3.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1.4.3.4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1.4.3.6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1.4.3.7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并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10

      (一)遵守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各項規定。

      (二)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是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設備、動力部具體全面負責、安全技術部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

      (三)本企業嚴禁制造壓力容器。

      (四)新裝壓力容器前,必須經設備、動力工程部,安全技術部檢查容器制造廠家資質、相關證書及技術資料。按規定試壓確認記錄正常,方可安裝。

      (五)使用容器部門,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會同設備動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安全技術部及總經理(或總工程師 )同意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產部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并按規定按時統計上報給安全技術部。

      (七)使用部門,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容器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八)容器操作人員,由使用部門組織,設備、動力工程部組織培訓教育,安全技術部監督、考核與考試合格,領有“安全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特種作業須經上級安全部門安全培訓考試并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方得上崗操作。

      (九)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生異常現象,操作員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車間及主管部門。

      (十)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按照工藝操作,控制允許最高溫度和壓力;開車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運行中注意重點檢查主要項目和部位,確保生產安全。

      (十一)操作人員要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邏檢查、認真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檢測,設備、動力工程部具體執行,安全技術部監督和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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