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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內不宜實行保險費率市場化
[摘要]隨著入世的臨近,面對保險費率嚴格監管所產生的一些弊端,費率市場化的呼聲日漸高漲,但近期內不宜實行費率市場化,主要因為:一是費率市場化不利于中資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外資保險公司的大規模經營、高水平管理所帶來的成本降低和費用節約,使其能以較低的費率銷售保險產品而不會虧本,而中資保險公司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市場適度保護;二是我國近期內不具備費率市場化的條件主要表現為市場發育不成熟,沒有完備的法律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管機制和制度,市場主體運作不規范等等。
目前,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費率實行嚴格的管制,集中表現在對個別險種執行全國統一頒布的條款和費率,對大多數險種的條款和費率則要求必須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這種管理體制下,出現了諸如統一的保險費率與各地區保額損失率不一致、相對固定的費率與其賴以制訂的條件不協調等矛盾,隨著中國保險業入世的臨近,有些人主張放開保險費率,實行費率市場化。對此,本文認為近期內我國不宜實行保險費率市場化。
一、實行費率市場化不利于中資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
加入WTO,中資保險公司將直面外資保險公司礎礎逼人的挑戰,競爭會異常激烈,所使用的競爭手段也會多種多樣。但無論如何,保險費率都將是進行競爭的重要籌碼,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在保險商戰中,價格往往是最有力的競爭手段,在這方面,相對于中資保險公司來說,外資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的優勢。
首先,外資保險公司的大規模經營、高水平管理所帶來的成本降低和費用節約,使其能以較低的費率銷售保險產品而不至于虧本。外資保險公司規模巨大,表現為擁有的資產總量大,1998年全球最大的50家保險公司(已在中國營業和即將在中國取得營業資格的外資保險公司基本都在這50家之內)中的任何一家的資產總額都高于我國整個保險業所擁有的資產總量;雇用職員人數多,保費收入多,以法國安盛一巴黎聯合保險集團為例,該集團在全球五大洲逾50個國家和地區經營保險業務,1996年,職員總數約9萬人,總收入649億美元,其中保費收入558億美元。大規模經營能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和使用,在更大地域范圍內優化分支機構設置,進行人員的優化組合,開辟新的有效的營銷渠道。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水平高,表現為在經營管理上突出穩健發展,注意業務規范和業務管理基礎工作,倡導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同步進行,追求一種長期的發展戰略,并且對成本費用控制嚴格,財務管理十分科學。大規模經營、高水平管理所帶來的成本的降低和經營費用的節約,為降低保險費率奠定了基礎。所以,入世后,如果我們實行費率市場化,外資保險公司一定會依仗大規模經營、高效率管理的優勢,用低價格手段拓展市場空間,屆時,規模狹小、管理水平低下的中資保險公司,只能甘拜下風,甚至在嚴酷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出局。
其次,外資保險公司的資產已成為其業務的重要保證和強有力的利潤增長點。外資保險公司往往以承保微利甚至為負數的目標制訂費率,以此吸引客戶,擴大銷售量,增加市場份額,然后,通過合理運用資金獲得較高的回報率來彌補由于低費率造成的賠付虧損,并取得利潤。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一般在85%左右,且自由度較大,可投資于股票、債券、房地產甚至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相形之下,中資保險公司無論是在資金運用總量、資金運用范圍,還是資金運用水平、資金運用效益上都無法與外資保險公司相提并論。到目前為止,運用范圍還局限于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購買金融債券、購買財政定向債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和基金入市方面,運用率也只在10%一20%,在近乎半數的資產都以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銀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的情況下,運用效益自然是很不理想。在這種狀況下,我們既不能依靠資金運用獲得足以彌補承保虧損的收益,更不能依靠資金運用獲得企業應賺取的利潤。于是,在同臺競爭中,外資保險公司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制訂費率時,中資保險公司被逼入了尷尬的境地,照此辦理則虧損嚴重,公司無力承受;按兵不動則等于拱手讓出市場,公司無法發展。 二、近期內不以具備實行費率市場化的條件
一般來說,實行保險費率市場化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競爭型監管模式,即主要對償付能力、財務制度、資產負債的比例進行監管。二是有一套完善的監管法律系統,即有一套規范保險人、中介人行為,規范展業、承保、理賠等各個業務環節,規范財產險、人身險、再保險等各種業務的嚴密而系統的法律。三是市場操作透明、行業主體運作規范,即市場信息化程度較高,各行為主體的經營活動處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且它們著眼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選擇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運營的制約機制,所以運作規范。
盡管我國保險業最終也要實行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但囿于前面已提到和后面將要提到的以及監管模式轉換的復雜性和長期性等原因,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內,還將繼續實行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模式。在這種情況下,顯然不能放開費率,因為在新的監管模式建立起來之前,放開費率就意味著放棄了對保險業務的直接監管,就會出現監管“真空”,進而導致監管失效,其后果不堪設想。盡管我國在1995年制定并頒發了《保險法》,隨后又陸續制定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管理細則,但應該承認,這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嚴密的法律法規體系相差甚遠。經過幾年的實踐檢驗,《保險法》中的一些條文與保險業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已充分暴露出來,須抓緊加以修訂;有關外資保險、出口信用保險、保險投資、保險保障以及再保險的一系列管理規定還有待建立。在依法經營、依法監管的局面短期內尚難以形成的情況下,行政性、強制性的保險監管是必不可少的。盡管我們有保險法律法規的制約,但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政府和公眾對保險行為主體的監督不夠,以及企業自身的短期行為,使市場操作處于“灰箱”狀態,經營運作欠規范。突出表現在,各保險公司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和短期利益,忽視業務質量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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