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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各種問題
問: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由于各種原因未能享受,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嗎?季度預繳多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 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問: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問: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規定: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 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 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O 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O 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 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問:新辦企業當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 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 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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